国家责任的形式包括(国家的责任有哪些内容)

国家责任的形式包括?

 从广义上讲“,国家责任是指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国际法律责任。”从狭义上讲,国家责任是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王铁崖先生在给国家责任下定义时指出,“这种不法行为在国际法上产生一定的后果”。《奥本海国际法》(第九版)认为“:不遵守一项国际义务即构成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引起该国的国际责任,由此对该国产生某些法律后果。”约翰·奥布赖恩指出“:国家责任的主题涉及国家可能被判定违背国际义务的情况和由此而可能产生的结果。”  国家承担责任的具体方式有以下几种:  

①限制国家主权,国家主权是指国家所享有的对内最高统治权、对外独立权以及反抗任何外来干涉和侵略的权利。国家主权的内容包括政治主权、经济主权和司法主权三个方面。限制国家主权则是指在上述三个方面,对国家主权的行使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②中止不当行为,这一责任的履行并不取决于整个行为是否完成,除非有关的国际权利或义务已经被修改、终止或不法行为得到谅可,国家一旦实施了不法行为就有停止这一不法行为的义务,这是绝对的和无条件的。停止不法行为不影响被停止的行为已经引起的责任,只是减轻了该行为的责任。  

论述国家责任?

  从国际法上看国家责任:  从广义上讲“,国家责任是指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国际法律责任。”从狭义上讲,国家责任是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王铁崖先生在给国家责任下定义时指出,“这种不法行为在国际法上产生一定的后果”。《奥本海国际法》(第九版)认为“:不遵守一项国际义务即构成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引起该国的国际责任,由此对该国产生某些法律后果。”约翰·奥布赖恩指出“:国家责任的主题涉及国家可能被判定违背国际义务的情况和由此而可能产生的结果。”  国家承担责任的具体方式有以下几种:  

①限制国家主权,国家主权是指国家所享有的对内最高统治权、对外独立权以及反抗任何外来干涉和侵略的权利。国家主权的内容包括政治主权、经济主权和司法主权三个方面。限制国家主权则是指在上述三个方面,对国家主权的行使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②中止不当行为,这一责任的履行并不取决于整个行为是否完成,除非有关的国际权利或义务已经被修改、终止或不法行为得到谅可,国家一旦实施了不法行为就有停止这一不法行为的义务,这是绝对的和无条件的。停止不法行为不影响被停止的行为已经引起的责任,只是减轻了该行为的责任。  

③恢复原状,是指实施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国有义务把被侵害的事物恢复到实施不法行为前所存在的状况。受害国有权要求从事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国赔偿造成的损失,恢复原状。此方式要求必须在事实上可行,要基于公平原则,不应当损害赔偿国的政治独立及经济稳定。  

④赔偿,常设国际法院通过霍茹夫工厂案提出一项国际法原则,即违反了承诺就要引起给予充分赔偿的义务。这里的充分是指将非法行为造成的一切后果消除掉。赔偿数额的确定以国际法规则为基础,不承认国内法规则的效力。国际法委员会认为,对完全是由于非法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害应当给予充分赔偿。对于完全是由非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尽管这些损害后果与该行为并没有直接的联系,但却与其一系列相关联的和具有因果关系的事件相连,也应当给予充分的赔偿,还要考虑到受害人是否有过失行为。  

⑤道歉,作为一种国际实践中普遍适用的法律责任形式,是指实施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国家向受害国为其行为表示歉意,给受害者以精神上的满足的责任形式。这是精神损害的赔偿方式,理论上适用于一切损害行为。如中美海南撞机事件,我国要求美国以公开方式道歉。  节选自 刘佳《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什么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文山高、会海深已成痼疾,必须下大力气进行治理。会风文风反映党风政风,反映对人民群众的态度,反映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会议多、文件多、讲话多是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的表现。文山会海不仅耗费干部大量精力,浪费政府大量资源,而且影响党委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按照要求,厉行三少三短:少开会,开短会;少发文,发短文;少讲话,讲短话。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执行。

国家责任的免除

由于客观原因或条件,行为国根据国际法中的国家责任规则,可以对不法行为免除承担国家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免责情况:

1、同意:一个国家以有效方式表示同意他国实行某个与其所负义务不符的特定行为。

2、自卫:一国按照联合园宪章所采取的合法自卫措施,虽然使用武力,但并不违法,不违反宪章关于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的规定。

3、反措施:一国针对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所采取的对应自救措施,尽管这种反措施违反了一国原来所承担的国际义务,但也不构成国际不法行为。

4、不可抗力:一国违反本国国际义务的行为,是由于不可抗力,以致该国不能履行自己的国际义务,则该行为的不法性可以排除,该国可以不承担国家责任。

5、危难与危急情况:危难是指代表国家执行公务的机关或个人,在遭遇极端危难的情况下,为了挽救其生命或受其监护的人的生命,作为唯一的选择,不得已而作出的违反本国国际义务的行为。

国家赔偿举证责任谁来承担

国家赔偿举证责任,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但是,一般情况下国家赔偿举证在于侵权人,举证责任倒置是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一个基本原则,也就是由国家相关单位举证自己没有侵权行为。

【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国家赔偿责任怎么认定

国家赔偿责任认定要有以下四个要件:

(1)侵权行为主体要件。

(2)侵权行为要件。

(3)损害结果要件。

(4)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哪些情形国家赔偿不负责任

国家赔偿不负责任情形有:

(1)国家不负行政赔偿的情形有: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五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国家不负刑事赔偿的情形有: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赔偿责任中的主体是哪些内容

国家赔偿责任主体是国家,即对于国家机关,含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其违法执行职务中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赔偿主体是国家而非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赔偿的费用是来自国家财政。

【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我国国家高空坠物责任谁负

高空坠物造成侵权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另外,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国家赔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

国家赔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是:

1、主体要件是指国家对何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2、侵权行为要件主要解决的是哪些行为可以引起国家赔偿责任;

3、损害必须具有现实性和确定性,必须是针对合法权益;

4、因果关系要件即损害结果必须为违法执行职务行为所造成。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一条,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什么是国家责任

广义的国家责任分为国际责任和国内责任两大类。狭义的国家责任就是国际责任。 国际责任是国家违反国际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或者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所承担的责任。 国家责任包括侵犯损害外国人的人身和财产等一般国际不法行为,也包括侵犯他国主权、从事侵略战争、破坏国际和平与安全等严重国际罪行。 所谓国家责任,即一个国家不仅要为其国民的生存、发展、安全、健康、幸福生活和可持续发展承担和履行责任,同时,国家作为国际社会中的一员,出于道义和社会责任,应为全人类的安全、健康、幸福和可持续发展承担和履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