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新劳动法》关于产检假的规定)

妇女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妇女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我国为保障女性劳动者权益而制定的一部专门法规。其主要目的是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这部规定适用于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根据《妇女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并将这些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享有多项特殊保护权益,包括:

1.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2.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3.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

接下来,在妇女节、产假等特定时期,用人单位还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反正,《妇女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旨在保障女性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身心健康,促进性别平等和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内容是什么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人劳动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有何内容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有哪些内容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有哪些内容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有哪些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2年4月28日发布,该政策主要有十六条,是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的健康而出台的特殊规定,比如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孕期的劳动事件和种类都做出了规定,我国的所有女职工都可适用该规定。

法律依据:

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的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一)矿山井下作业;(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