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企业是什么时候开始的 乡镇企业是什么意思

乡镇企业是什么

乡镇企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乡镇企业是中国乡镇地区多形式、多层次、多门类、多渠道的合作企业和个体企业的统称,包括乡镇办企业、村办企业、农民联营的合作企业、其他形式的合作企业和个体企业五级。

延伸阅读

简述乡镇企业的特征

  乡镇企业是独立自主的经济实体,它有如下特点:  

①产供销活动主要靠市场调节;  

②职工大都实行亦工亦农的劳动制度和灵活多样的分配制度;  

③与周围农村联系密切,便于利用本地各种资源;  

④分布点多、面广,便于直接为各类消费者服务;  

⑤经营范围广泛,几乎涉及各行各业;  

⑥规模较小,能比较灵活地适应市场需求的不断变化;  

⑦在现阶段大多是劳动密集型的经济组织,技术设备比较简陋,能容纳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  这些特点使得乡镇企业具有极大的适应性和顽强的生命力,也具有较大的盲目性和不稳定性,劳动生产率一般都比较低。

乡镇集体企业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扶持和引导乡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乡镇企业的行为,推进农村经济和小城镇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立足本地实际,制定扶持保护乡镇企业发展的措施;将乡镇企业的发展与农业产业化和小城镇建设相结合,合理规划,引导和支持乡镇企业向小城镇或者工业小区集中。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企业进行规划、指导、协调、监督、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乡镇企业进行扶持、保护和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企业的规划、协调和服务。

  第四条 举办乡镇企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予以指导,避免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第五条 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改变乡镇企业的所有权,不得非法占有、使用乡镇企业的财产,不得非法干预乡镇企业的生产经营,不得非法撤换乡镇企业负责人。

  第六条 向乡镇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必须以下列规定之一为依据: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

  (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国务院计划行政部门、财政行政部门制定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四)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

  (五)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除前款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乡镇企业收费。

  依法向乡镇企业收费,应当出示有效的收费许可证,使用法定收款凭证,并在该企业持有的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制发的费用登记卡上予以记载。

  第七条 禁止下列强行增加乡镇企业负担的行为:

  (一)提供赞助、捐献财物;

  (二)出资参加各种评比、达标、升级活动;

  (三)征订报刊、杂志、书籍、音像制品;

  (四)提供各种担保、购买有价证券;

  (五)安置人员。

  对前款增加乡镇企业负担的行为,乡镇企业有权拒绝、举报和控告。各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规定设立乡镇企业发展基金,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使用和管理。

  尚未设立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的,可以设立乡镇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乡镇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扶持乡镇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扶持乡镇企业发展。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乡镇企业纳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利用信贷手段扶持、引导乡镇企业发展。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乡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对外经济贸易合作与交流,引进国外资金、技术、设备和管理方式,建设出口商品基地,以及到境外兴办企业、承揽工程或者从事境外加工等。

  乡镇企业可以申报对外贸易经营权;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优惠待遇。

  第十二条 鼓励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和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到乡镇企业工作,其户口、劳动人事关系、社会保险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乡镇企业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培训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并采取优惠措施吸引人才。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劳动、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乡镇企业从业人员职称评审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为乡镇企业生产经营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协调乡镇企业与有关方面的关系,维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鼓励和引导乡镇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第十六条 乡镇企业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地资源优势,合理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积极开发资源消耗低、附加值高、技术含量高的新产品。

  第十七条 乡镇企业应当加强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联合和协作,加强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乡镇企业的技术开发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费用。

  乡镇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国家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省高新技术引导资金。

  第十八条 乡镇企业应当依法保护和利用自然资源,防止资源浪费,严禁破坏资源。

  第十九条 乡镇企业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乡镇企业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乡镇企业不得采用或者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不得生产和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严重污染环境的产品。排放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超过规定标准,严重污染环境的,必须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关闭、停产或者转产。

  乡镇企业应当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可以申请企业污染治理资金。

  第二十条 乡镇企业必须遵守有关劳动保护、劳动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采取有效的劳动卫生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防止生产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对危害职工安全的事故隐患,应当限期解决或者停产整顿。

  第二十一条 乡镇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统计制度,按时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乡镇企业提供虚假的统计资料。

  第二十二条 对发展乡镇企业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和返还财产;拒不改正的,由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乡(镇)办企业,村(村民小组)办企业,农民联户(合伙)办企业,户办企业,以及农村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联营企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乡镇企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乡(镇)、村集体工业企业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乡(镇)、村举办的集体工业企业和以乡(镇)、村为主举办的股份合作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商品生产经营单位。企业的财产分别属于该乡(镇)、村劳动群众和其他投资者所有。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方式侵犯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企业的根本任务是根据国家的宏观要求和国内外市场需要,发展商品生产,创造财富,增加积累,为农业生产服务,繁荣农村经济。

第五条 兴办企业应量力而行,立足于农副产品和当地原材料的加工,发挥劳动密集和传统工艺的优势,积极发展出口创汇产品,为大工业配套和服务,注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六条 企业的发展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要求,与农业和大工业的发展相协调,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企业的指导,按照调整、整顿、改造、提高的方针,积极引导企业健康地发展。

第七条 企业应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发挥中国共产党在企业中的基层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第二章 企业的开办、变更和终止

第八条 开办企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后方能开业。

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特种行业和国家控制生产的产品,按国家规定的批准程序报批。

第九条 开办企业应进行科学论证,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品为社会所需要,并为国家法律、法规所允许;

(二)有必要的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条件;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

(四)有必要的适用技术、生产经营场所和从业人员;

(五)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名称,有明确的生产经营范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 开办企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坚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防治环境污染。

城市工业向农村扩散项目和产品,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源的转移。

禁止无防治能力的企业从事有毒有害的生产项目。

第十一条 企业用地应本着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企业合并、分立、转让、迁移时,由该企业提出申请,经企业原批准机关审核批准,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土地管理等部门和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企业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终止:

(一)依法被撤销;

(二)解散;

(三)破产;

(四)其他原因。

企业终止时,应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

第十四条 企业合并、分立、终止,必须保护其财产,并清理债权、债务。

企业破产时,其债权债务的清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章 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企业的权利

(一)企业有权拥有和支配自有资金,按照国家规定接受投资和对外投资。

(二)企业有权出租或有偿转让其经营管理的固定资产,但所得收益必须用于发展生产。

(三)企业有权在其经营范围内自主安排产、供、销等经营活动。

(四)企业有权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确定产品价格和劳务价格。

(五)企业有权决定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招聘、解聘各类专业人员,录用、辞退本企业职工。

(六)企业有权确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工资形式、工资标准和奖惩办法。

(七)企业有权拒绝任何机关和单位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机关和单位以任何方式要求企业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的,都属于摊派。

(八)企业有权按国家规定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

(九)企业有权按照国家规定发行股票或持有其他企业的股份。

(十)企业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待遇。

(十一)企业有权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企业的义务

(一)企业必须依法组织生产经营。

(二)企业必须依法缴纳税金和费用,接受财政、税务、银行、工商行政管理、物价、审计、环保、标准计量等部门的监督。

(三)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

(四)企业应按国家保护自然资源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

(五)企业必须提高劳动效率,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努力降低成本。

(六)企业必须依法加强质量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不得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七)企业应严格执行乡镇企业财务、会计和统计制度,按有关规定编报财务、统计报表。

(八)企业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保障安全生产和职工健康。

(九)企业确定工资形式和工资标准时,必须贯彻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原则。

(十)企业应当提倡和奖励职工进行科学研究、发明创造、开展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和社会主义劳动竞赛活动。

(十一)企业应加强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科学文化教育和技术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素质。

乡镇企业与个体企业的区别

性质不同

1、乡镇企业:是由农民举办的集体、合作企业。 分类不同。个体户是企业经营性质,而私营企业是所有权性质。个体企业是由业主个人出资兴办,由业主自己直接经营的企业。业主个人享有企业的全部经营所得,同时对企业的债务负有完全责任。个体企业一般规模较小,内部管理机构简单。

创办乡镇企业要什么手续

一般来讲,设立乡镇企业要经过以下步骤:

1。乡镇企业设立的申请与审批。

①投资人向乡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②报经县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批准。

③特殊行业须经特别批准。

法律、法规规定某些特殊行业还必须 经有关部门批准。

2。乡镇企业设立登记。

根据《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的 有关规定,申请设立乡镇企业的申请人,在其申请得到县级乡镇企业 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的批准后,就可持有关批准 文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进行企业设立登记, 领取营业执照,企业便取得法律上的合法地位,拥有进行生产经营的 权利,国家也便于对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因此,进行企 业设立登记,对于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实现国家 对企业的宏观调控都是十分必要的。

乡镇企业何时开始兴起的

我国乡镇企业始于20世纪50年代,萌芽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农村副业和手工业。但由于种种原因,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前,乡镇企业的发展基本处于停滞状态。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党的领导下,农村发生了一系列深刻的变革,突破了“以粮为纲”的单一结构,农村产业结构和劳动力就业结构进行重大调整。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广、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农村经济发生了一系列较大的变化,其中最重要的是农业劳动力逐步从土地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形成日益庞大的待业群体,逐渐开始发展多种经营和乡镇企业,全面活跃农村经济。

乡镇企业异军突起,转移了1.3亿农业富余劳动力,农村开始了史无前例的工业化进程。在我国乡镇企业全面复苏后,由于1983年前社队企业只有社办企业和队办企业,1984年改名为乡镇企业包括乡办企业、村办企业、合作企业和个体企业,因此无论企业数、总产值、工业产值都大幅度增加,乡镇企业进入高速发展阶段。

镇属企业有哪些

乡镇国有企业有银行。

乡镇国有企业和乡镇集体企业的投资主体是不同的。乡镇国有企业是由国家投资或控股兴办的企业,要纳入国有资产管理局管理。目前,乡镇国有企业不多,如中央企业延伸到乡镇的,如供电所、银行等机构,乡镇集体企业是由乡镇出资或牵头招股筹资兴办的企业,由乡镇政府直接管理。如乡镇兴办的自来水公司等。

乡镇能办什么企业

能办的企业很多。

乡镇企业行业门类很多,包括农业、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以及商业、饮食、服务、修理等企业。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乡镇企业获得迅速发展,对充分利用乡村地区的自然及社会经济资源、向生产的深度和广度进军,对促进乡村经济繁荣和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改变单一的产业结构,吸收数量众多的乡村剩余劳动力,以及改善工业布局、逐步缩小城乡差别和工农差别,建立新型的城乡关系均具有重要意义。乡镇企业已成为中国农民脱贫致富的必由之路,也是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支柱。

全国十大乡镇企业

1.北京金鹰羊绒制衣有限公司

2.中国水产天津公司

3.海螺集团(宁国水泥厂)

4.温州新机电器有限公司

5.北京久久久物资贸易公司

6.东方盛鸿

7.温州金旺达食品有限公司

8.北京市老才臣食品有限公司

9.永固金具股份有限公司

10.宝安区西乡镇流塘日升塑胶电子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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