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轨道客运服务业(什么是轨道客运服务技术)

什么是轨道客运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城市轨道交通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单轨、有轨电车、磁浮、自动导向轨道、市域快速轨道等系统。 广义上的轨道交通还包括缆车、索道、通勤铁路等。

什么是城市轨道交通技术?

城市轨道交通技术是培养掌握各类轨道建设工程的人才,在运营管理能从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生产、经营与服务工作;在城市通信能从事轨道通信信号系统设备维护、检修、管理、安装、施工工作和通信信号设备一般维护管理和使用的工作;在铁道工程从事铁路施工企业的施工员、质检员、铁路局工务部门及城市轨道交通企业线路工、桥隧工等岗位工作。

广州城市轨道交通交通疏解需要哪些规范和验收标准啊?

1.大型国道至少保留双向一车道通行(如广汕路的植物园,柯木塱,高唐石),2.小道路要保留2米路宽足够小车通过(一德路站),3.地铁施工范围外出现塌方的面积不可超过20个方(文化公园站,黄花岗站),4.验收标准,换乘,换乘通道不得超过2km,换乘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杨箕站,东山口站,区庄站),5.车厢内人均占有空间不得少于0.15立方(比如1号线.2号线.3号线.5号线.8号线)

城市轨道交通的分类有哪些?

城市轨道交通可划分为 地铁系统、市域快轨系统、轻轨系统、中低速磁浮交通系统、跨座式单轨系统、悬挂式单轨系统、自导向轨道系统、有轨电车系统、导轨式胶轮系统和电子导向胶轮系统十类。

地铁系统

地铁系统是适用于大城市城区、客流需求较大的骨干线路,采用全封闭线路、专用轨道、专用信号且独立运营。线路通常设在地下隧道内,有时也延伸到地面或设在高架桥上。

市域快轨系统

市域快轨系统在新标准中指采用钢轮钢轨体系的市域轨道交通系统。同时考虑到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经济性,也提出了运输能力应大于等于1万人次每小时的技术指标要求。

轻轨系统

轻轨系统是指采用钢轮钢轨体系的中运能的、以地上敷设为主的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本标准主要考虑敷设方式和运能等级来区分线路是否属于轻轨系统。

中低速磁浮交通系统

磁浮系统指利用电磁力实现列车与轨道间的无接触悬浮导向的系统。本标准所称的中低速磁浮交通系统是以最高设计速度划分的,在标准推荐的速度范围内,无论采用长短定子,均为中低速磁浮交通系统。而高速磁浮系统由于常应用于城市之间所以并未纳入城市轨道交通范畴。

跨座式单轨系统

单轨系统是一种车辆与特制的轨道梁组合成一体运行的中运能或低运能胶轮—导轨系统。跨坐式单轨为单轨的一种,是通过单根轨道支持、稳定和导向,车体采用橡胶轮胎骑在轨道梁上运行的轨道交通制式。

悬挂式单轨系统

悬挂式单轨系统也是单轨的一种。与跨坐式单轨系统的区别在于所依靠的轨道位于列车的上方。特点是所占空间很小,能有效利用道路中央隔离带和城市低空,适于建筑物密度大的狭窄街区。

自导向轨道系统

自导向轨道系统属于胶轮-导轨系统,一般用在高架线上为多。走行轮为胶轮,走行在桥梁面上,起支承作用;导向轮也是胶轮,依靠导向板或导向槽对车辆起导向和稳定作用。为了控制车辆轴重,保障胶轮运行安全,故采用小车辆、短列车,自动导向。

有轨电车系统

有轨电车系统是一种以低运能为主的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包括采用钢轮钢轨,单厢、模块化或铰接式车辆的有轨电车和采用胶轮车辆的导轨式有轨电车系统。本标准主要从驾驶模式、运输能力、路权形式、敷设方式、车辆选型和列车最大长度方面来区分有轨电车系统和轻轨系统。除此之外,是否采用司机瞭望驾驶也是区分有轨电车系统和轻轨系统的技术特征之一。

导轨式胶轮系统

导轨式胶轮系统是随着新技术的发展涌现出来的新的轨道交通方式,以高架敷设为主,是基于传统胶轮导轨系统进行小型化研发而产生的新型的低运能胶轮导轨轨道交通系统。从支持国家自主创新、产业发展,并考虑到产品具有新能源汽车技术和低运能等特点,将此类系统单独分类。

电子导向胶轮系统

电子导向胶轮系统指电子控制的导向式胶轮系统。与机械导向式(导轨式)胶轮系统在车辆结构、路轨结构、功能配置等方面均有较大区别。一般采用可编组铰接胶轮车辆通过车厢主动协同控制在预定的轨迹线上(一般是道路上)运行,由橡胶车轮主动导向、承载和走行。

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规范?

第一条

为了促进轨道交通发展,加强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建设的,为公众出行提供服务的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

轨道交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优先发展、安全便捷、规范运营的原则。

轨道交通属于市政公用事业,实行企业化经营。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涉及的重大事项。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建设的管理,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的管理。

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国家安全、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环境保护、物价、人民防空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轨道交通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轨道交通沿线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在资金、土地、建设、安全管理等方面配合做好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相关工作。